交给民政、财政等政府主管部门的捐款因为有政府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大家可以相对放心些,但交给公募性质的基金会,这些基金会如何管理和使用爱心捐款,是否按照惯例扣留捐款的10%作为其福利办公等费用,已经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问题。

  今天,是国家哀悼日的第三天,也是捐款进入新的高峰阶段。大部分的爱心捐款都是通过各自的单位统一接受后,由单位统一汇集到政府的民政或财政部门,或交给可以信任的基金会。

      交给政府主管部门的捐款可以相对放心些,在法律法规规定上来看,这里不存在从捐款中预留原始基金和工作性费用的问题,依据以往的经验来看,也会出现贪污、挪用、截留等违法犯罪的案件,那是今后关注的另外一件事情。

      交给公募性质的基金会,这些基金会如何管理和使用爱心捐款,是否扣留一定比例(最高可扣留捐款的10%)作为福利办公等工作费用,已经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截至今天中午,已经捐款160亿元,实际到帐确认的捐款已达100亿元,如果扣留10%,那可是不小的数字!今后也可能将会突破1000亿元的民间捐款。

      在通常情况下,公募性质的基金会可以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在捐款中预留30%作为原始基金,和10%作为办公等费用。依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但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所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增加原始基金” 。是否可以预留10%作为福利办公等工作性费用,没有明确的说明。 如果按照以往通常的做法,预留捐款的10%作为福利办公等工作性费用是可以的。

      前几天,某基金会的新闻发言人在回答有关方面的咨询时,主动回避此问题,不得不引起人们更多的猜测。

    昨天,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民政部官员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两点:一是民政部在5月前已经发布了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对救灾捐赠的管理包括资金使用做了明确要求。二是我们对这次救灾捐赠有更具体的要求,要求所有的接收机构,主要民政部门接收的一律不得再从捐款中开支任何工作性的费用。另外,要求红十字会和中华慈善总会的慈善组织,不得将此次救灾接受的资金留做原始资金

      这等于依法回答有关问题,与普通时期的回答没有任何区别,即在灾害发生时所募集的资金当然不得用于增加原始资金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没有什么突破。即没有突破基金会是否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捐款作为福利、工作等费用?以及预留的比例是多少?这实质上没有解除我们的担心。

     “所有的接受机构,主要民政部门接受的”应当理解为仅限于民政部门,不包括公募性质的基金会。同时,上述表态也仅要求这些基金会“不得将此次救灾接受的资金留做原始资金”,而没有要求这些基金会“不得再从捐款中开支任何工作性的费用”。

      所以,请民政部进一步解释基金会在此次接受捐款中是否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捐款作为其福利办公等费用?我们也更想听到这些基金会,能主动联合发表声明:爱心捐款在爱的传递中不会缩水!

      作为国难时期的特殊捐款,基金会、政府的民政财政部门应当每天实时公布捐款的收支情况,审计部门应当尽快审计并公布,以便接受社会监督。减少大家的猜测,以便募集更多的捐款,帮助那些受灾的同胞。

      作为捐款人,有权利知道自己的捐款的使用情况,接受捐款的单位也有义务向捐款人报告,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这事关国民感情问题,也事关基金会今后生死存亡问题!基金会的命运始终与广大善良人们的愿望联系在一起,自己看着办吧!!

     

  

      附件一:法规和规章

  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2008年4月28日,由民政部公布施行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但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所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增加原始基金” ;

  第31条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中,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费用。经民政部门授权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组织章程,在捐赠款中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捐赠人与救灾捐赠受赠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附件二:基金会情况

  民政部消息: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公募基金会900个。截至2007年10月,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共有107家。截至2008年1月12日,共有62家符合参评条件的基金会按要求报送了评估材料,评估结果如下:

    5A级(6家)

    1、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2、中国扶贫基金会
    3、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4、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5、中华慈善总会
    6、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4A级(13家)

    1、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2、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3、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4、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5、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6、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
    7、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8、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9、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10、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11、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2、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13、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3A级(19家)

    1、中国癌症基金会
    2、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3、中远慈善基金会
    4、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5、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6、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7、中国检察官教育基金会
    8、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
    9、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10、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11、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
    1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
    13、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14、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15、吴阶平医学基金会
    16、中国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17、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18、中国医学基金会
    19、宝钢教育基金会

    2A级(14家)

    1、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
    2、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
    3、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4、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5、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
    6、中国电影基金会
    7、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8、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
    9、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10、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
    11、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
    12、中国孔子基金会
    13、中国京剧艺术基金会
    14、 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

    1A级(10家)

    1、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
    2、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
    3、中华文学基金会
    4、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5、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
    6、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7、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
    8、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
    9、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
    10、田汉基金会

    无评估等级的基金会(7家)

    1、中国绿化基金会
    2、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3、中国航天基金会
    4、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5、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6、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7、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